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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委托海运进口一批“废钢”,有何风险?
问:A公司委托我公司为其海运进口一批“废钢”。我公司与A公司以前从未合作过,对其资信状况并不了解。A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在香港登记的。请问律师,香港的营业执照能否作为A公司信誉的证明?从事“废钢”的海运进口业务,有何法律风险?答:(1)A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在香港登记,虽然大陆与香港是同一个国家,但是属于不同法域,而且香港在公司登记注册上的条件比大陆要宽松很多,导致香港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A公司信誉的证明,且有可能在日后的业务或者诉讼中为A公司规避法律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建议A公司的营业执照暂时不予认可,让其提供其他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2)关于为其代理“废钢”的海运进口法律风险,由于标的物的特殊,国家在废钢进口的相关政策上规定较为严苛。中国在废钢进口方面有规定:进口公司必须拥有废钢进口许可配额并且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环保允许文件。当贵公司完成订舱运作,货物一旦进仓后,如果因为进口公司未能拥有上述规定的文件而不能顺利报关报检,则贵公司很有可能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箱费等相关费用。所以建议要对其进口废钢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滞箱费等费用另行与货主确认。(供稿: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 为了装卸方便能否拆卸卡车挡板,用绳捆绑?
问:A公司委托我公司负责全程海运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在上海至成都的内陆段运输中,请问律师,由于路况原因,我公司车队为了装卸方便,能否拆卸卡车挡板,用绳捆绑?这样操作有什么法律风险?答:(1)一方面,拆卸卡车挡板的行为属于车辆改装行为,是法律禁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车辆结构包括车身颜色、长、宽、高4个硬性标准以及发动机和相关的技术参数,上述行为属于私改车辆结构的行为。法律也对私自改装车辆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另一方面拆卸挡板用绳捆绑,可能会由于捆绑不牢导致货物脱落、扬撒,从而造成货损、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一般来说,机动车出厂时,各项技术指标都须经过严格测试才能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而私自改装货车,就改变了这些技术指标,将会导致车辆结构受损,在营运过程中,容易引发多种事故。而由于私自改装车辆造成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从而由我方承担货损、货差的后果。(供稿: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 海运出口货物要求电放,如何防范风险?
问:A公司拟从上海出运一批货物至韩国,为此委托我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拖箱、装箱、订舱和报关等事宜。货物出运后,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A公司主张为防止增加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并及时履行买卖合同,A公司要求我公司将其所委托出运货物进行电放。请问律师,面对A公司的电放要求,我公司应如何操作才能防范风险?答:(1)如果采用电放方式,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正本电放保函,并由委托方业务员在保函上签署其中文名字。该份保函上必须是正本书面的,而不能是E-mail或传真,后者虽然快捷,但证明效力不大。该份保函要有托运人A公司的公章确认,而不能用订舱章,最好也不要接受业务章,公章的证明效果应是最好。此外保函上要有业务员中文签名,主要是为防止对方以公章样式不符为由抵赖。(2)采用电放,收货人无需凭正本提单提货,因此可能不再付款赎单,导致我方有可能遭遇无法回款的风险。建议如果采用电放方式,我方则不代垫费用,或者要求对方提供一笔保证金,以避免电放情况中回款的风险。(3)建议将电放费用单独列明在货代发票中。通常货代发票仅列明包干费或者是海洋运费等金额大的费用,像100元电放费这类极其微小的费用是很少单列出来的,但是同样由于电放性质的严重性,为了预防委托方否认出具的保函,建议把电放费单独列明较为理想。(供稿: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