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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公司委托海运进口一批“废钢”,有何风险?
  • 问:A公司委托我公司为其海运进口一批“废钢”。我公司与A公司以前从未合作过,对其资信状况并不了解。A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在香港登记的。请问律师,香港的营业执照能否作为A公司信誉的证明?从事“废钢”的海运进口业务,有何法律风险?答:(1)A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在香港登记,虽然大陆与香港是同一个国家,但是属于不同法域,而且香港在公司登记注册上的条件比大陆要宽松很多,导致香港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A公司信誉的证明,且有可能在日后的业务或者诉讼中为A公司规避法律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建议A公司的营业执照暂时不予认可,让其提供其他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2)关于为其代理“废钢”的海运进口法律风险,由于标的物的特殊,国家在废钢进口的相关政策上规定较为严苛。中国在废钢进口方面有规定:进口公司必须拥有废钢进口许可配额并且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环保允许文件。当贵公司完成订舱运作,货物一旦进仓后,如果因为进口公司未能拥有上述规定的文件而不能顺利报关报检,则贵公司很有可能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箱费等相关费用。所以建议要对其进口废钢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滞箱费等费用另行与货主确认。(供稿: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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