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权人如何应对国际航企破产?

2018-01-11 09:36:45

“在面对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时,我国债权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力争在中国境内扣押破产企业船舶及船载货物,条件允许时可在不采纳《示范法》的国家申请财产保全,以获得相对其他债权人在事实上的优先地位。”蔡滢炜表示,如果破产企业只在采纳《示范法》的国家拥有财产,我国债权人则应视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出正确决策,例如在必要时抢在该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之前采取财产保全,避免根据外国破产程序要求,向航运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参与分配。

同时,蔡滢炜也表示,“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中国企业也可能成为跨国破产案件的主体。但由于我国没有采纳《示范法》,中国企业将无法依《示范法》相关规定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破产程序,只能基于双边协定或目标国家国内法向相关国家申请承认我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可以预料的是,如果中国企业的财产在境外被查封扣押,而中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又不能得到该国承认,国内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船东协会  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56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