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某船舶在上海港内航行中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被查

2018-10-15 09:21:05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正式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浦东海事局结合辖区特点积极部署,组织执法人员在国庆期间对辖区在航船舶进行排放控制监督检查,并于10月7日首次查获一起在航船舶未落实排放控制措施案件。

案件详情

10月7日,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对“XX宝拉”轮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从舟山航行至上海,于10月6日1100时靠泊外高桥六期码头,从加油单证和轮机日志显示,主机使用的燃油为硫含量为2.8%m/m的HSFO380燃料油,船员承认进入上海港后未进行换油操作。执法人员对船上主机使用的燃油进行了抽样,并使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显示该轮的燃油硫含量为3.17%m/m,基本判定该轮在上海港航行过程中未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随后,浦东海事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油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轮的燃油硫含量为3.1%m/m。

快速检测仪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报告

船舶进入上海港水域落实排放控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1.根据航行计划,合理安排加油时间和加油地点,确保船上有足够的低硫燃油供船舶使用。

2.船上备一份燃油转换程序,每次换油操作轮机员需在燃油转换记录簿或轮机日志中详细记录燃油转换操作的起始时间、位置和完成时间、位置。

3.轮机员需根据本船的燃油转换操作程序和主机参数、船舶航速等数据合理确定燃油转换时间和位置,确保船舶进入上海港后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低于.0.5%m/m。切记不是船舶进入上海港后才开始进行换油操作。

4.如使用低硫燃油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危险,船方可以事先提出豁免。船舶提出豁免的,应当由其所属公司或代理提前向上海海事局书面提出,并至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船级社出具的证明;(2)船舶燃油设备产品说明书或操作手册;(3)船公司声明以及对相应燃油设备进行改造的方案。

5.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可向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提出免责:(1)船上备有一份符合要求的燃油转换程序,已按要求开展换油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进入上海港之前完成转用低硫油并非合理可行;(2)船上备有一份详细记录船舶预计航行计划及有关事故信息的日志,证明在驶离上海港之前,发生了非其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导致船舶未能在预定时间驶离,并在此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3)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供油单位误导,致其在规定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4)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仍未能获取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5)发生了紧急情况,不容许船舶在规定期间内使用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

船方应当提供相应免责情形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获取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的,应当提供由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核实后予以免责。免责仅单航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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