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签发首份《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监督报告

2016-11-16 09:21:46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在我国生效,为有效履行国际公约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生效当天,广东海事局派出了以港口国检查官和履约专家组成的团队对停泊在广州港粤海化工码头的巴拿马籍外轮“金虎”轮(GINGA TIGER)进行了检查,并签发国内首份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检查报告,检查共发现三项涉及海事劳工公约的缺陷,要求该轮限期改正。

  检查团队重点对“金虎”轮(GINGA TIGER)船员是否符合最低从业年龄、就业条件、船上生活设施标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该轮的船员主要来自韩国和缅甸,共检查出四项缺陷,其中涉及海事劳工公约的有船员工资没按时支付,船员就业协议部分条款不明确,船上部分医疗急救药品过期三项缺陷,港口国海事监督官依据缺陷的处理原则,提出了限期纠正等处理意见。

  据广东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林粤敏介绍,《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在第94届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上获高票通过,其目的是保障和保护海员在船上工作、生活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约也被称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的批准,我国于2015年11月12日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文书,并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对中国生效,此次检查作为国内开展的首例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将对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我国海员的权益,完善保障体系,增强我国国际劳工标准制定的话语权。

  作为航运大国,我国现拥有一支约62万人的海员队伍,是世界上海员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广东海事局作为全国首个实施广东省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单位,在公约生效之前,提前建立了海事劳工公约履约与港口国监督检查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港口国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了公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和航运经济发展,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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