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访部水运局副局长 杨华雄

2019-03-06 09:37:38

主题: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年03月04日上午 09:30

嘉宾: 部水运局副局长 杨华雄

简介: 2019年2月,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6号令对《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将就《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文字实录

【主持人】 2019-03-04 09:31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杨局长,您好!

【杨华雄】 2019-03-04 09:32

主持人你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9-03-04 09:33

原《船闸管理办法》自1989年起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对船闸运行管理工作产生了很多积极影响。近期,部重新修订了《船闸管理办法》,并更名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杨华雄】 2019-03-04 09:34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航道的畅通,影响经济的运行和稳定。目前我国正常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共有902座(船闸872座,升船机30座),其中交通运输系统有165座(18%)、水利系统582座(65%)、水电系统131座(15%)、市政等其他系统24座(2%)。当前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而不畅,原因是通航建筑物业主分属水利、水电、交通、市政、国资等多部门,各部门停航检修时间安排不尽一致;二是服务水平不高,一些运行单位经常随意停航,开放时间短,信息不公开;三是管理不规范和薄弱,部分运行单位不编报运行方案,对通航建筑物养护、安全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2015年实施的《航道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实施行业管理,现行《船闸管理办法》已不适应《航道法》的要求,同时《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对行业安全监管、反恐防范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行承接和落实。因此,对《办法》予以相应修订是必要的。

【主持人】 2019-03-04 09:39

听了您的介绍,感觉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请问修订《办法》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杨华雄】 2019-03-04 09:40

2016年下半年,部水运局组织部交科院开展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组先后在江苏、广东、广西、湖北、云南、湖南等地开展了5次实地调研;2017年10月形成了初稿;2018年3月会同部法制司在江苏、安徽等地调研并听取了各方面意见;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8月部法制司在部外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11月再次征求了水利部相关司局、相关部属单位和部内司局的意见。部水运局会同法制司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办法》最终稿。

【主持人】 2019-03-04 09:43

下面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杨华雄】 2019-03-04 09:44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运行方案、船舶调度、运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船闸和升船机。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满足船舶通行的要求而进行的操作活动,区别于水利水电防洪、发电方面要求的调度活动,因此本办法依据《航道法》,明确所有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本办法不改变现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与水利、水电、国资等部门的隶属关系,不排斥水利、水电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防洪、发电等方面对通航建筑物的行业管理。

(二)规范、细化了运行方案审批制度。运行方案是通航建筑物运行的关键和运行管理的抓手,《航道法》第25条设立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制度,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明确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已经有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开展了运行方案审批工作。因此,本办法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运行方案审批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对统筹安排同一通航河流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提出了要求。运行方案内容和编制格式文本由配套的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规定》进行明确。

(三)建立了上下游通航建筑物协调机制。为提高同一条河流上船舶通行效率,保障船舶及时通行,避免船舶拥堵现象发生,本办法明确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对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要统一采取措施,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的职责,本办法明确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和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四)规范了船舶调度。本办法对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明确了调度原则,规范了船舶过闸申报,明确了优先过闸船舶类型和确定原则,强化了运行调度服务。

(五)明确了运行安全管理。本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对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实施安全监管,以及运行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要求。此外,本办法还承接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关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运行单位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申报和过闸运行调度的相关要求。另外《反恐法》规定了各行业反恐怖防范职责,本办法承接了相关要求,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主持人】 2019-03-04 09:52

杨局长,我们访谈预告期间,有些热心网友对本期访谈提出了一些问题,下面请您一一解答。网友“Bin”问:请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是否对全国所有的通航建筑物适用?

【杨华雄】 2019-03-04 09:53

是的,本办法规定所有通航建筑物运行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但不改变现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与水利、水电、国资等部门的隶属关系,不排斥水利、水电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防洪、发电等方面对通航建筑物的行业管理。

【主持人】 2019-03-04 09:54

网友“我本祥云”问:请问办法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制度具体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杨华雄】 2019-03-04 09:55

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明确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已有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开展了运行方案审批工作。因此,本办法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运行方案审批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重点审查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是否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以及不同通航建筑物间是否协调一致,并明确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部派出机构应当做好统筹协调。运行方案经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方案内容和编制格式文本由配套的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规程》进行明确。

【主持人】 2019-03-04 09:57

网友“志”问:全国许多河流上存在多座通航建筑物,例如嘉陵江、湘江等,请问办法对如何加强同一通航河流上不同通航建筑物之间的协调联动有着怎样的考虑?

【杨华雄】 2019-03-04 09:58

目前全国一些河流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筑物,不同通航建筑物间协调运转对于提高河流上船舶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上下游通航建筑物间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对保障船舶及时通行、避免船舶拥堵至关重要。因此,本办法规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对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同时,办法还明确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和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主持人】 2019-03-04 10:00

好的,各位网友,本期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杨局长为我们详细解读《办法》。谢谢您!

【杨华雄】 2019-03-04 10:01

谢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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