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岸电建设及使用情况

2020-04-28 15:40:59

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

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减少港口区域船舶大气和噪音污染,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对各地岸电建设和使用情况摸底,至2019年底全国已建成港口岸电设施5400多套,覆盖泊位7000多个(含水上服务区),其中76%分布在内河港口。

《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一)总体完成情况。截至2019年底,《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五类泊位的岸电设施覆盖泊位共787个(其中沿海港口泊位525个),数量上为最低建设目标(493个)的160%,与2018年底相比(616个)增加171个,其中沿海泊位增加124个,内河泊位增加47个。按照不同港口间、不同泊位类型间岸电建设任务不能替代的原则,《方案》中尚有94个泊位未完成改造任务,其中沿海87个、内河7个。由此计算《方案》总体完成率为81%,超过71%的序时进度要求。

(二)各地《方案》完成情况。

江西、湖南、湖北、海南、安徽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上海、山东、辽宁等省份滞后于序时进度,其他省份基本满足进度要求,具体如图1所示。广东省2019年下半年内河港口岸电设施完成率显著提高。

图1 各省份《方案》任务完成进度排序

从待完成任务的泊位数量来看,上海、山东任务仍最重,分别为26个和15个泊位,全部为沿海泊位,其次是广东、辽宁、浙江、河北和重庆。从泊位区域来看,待建任务以沿海泊位为主,待建的7个内河泊位均在重庆。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各省份《方案》待完成泊位总量排序(单位:个)

(三)各港口完成情况。

沿海港口《方案》任务完成率如图3所示,深圳、厦门、中山、海口、黄骅、常州、南通、苏州、泰州、镇江、锦州、营口、青岛、台州港等港口已完成了《方案》任务,汕头、烟台、湛江、上海、江门、珠海、秦皇岛、扬州、大连、北部湾港等港口滞后于序时进度要求。未完成任务的沿海港口需建设的岸电数量排序如图4所示,上海、烟台、大连、宁波舟山港等港口还有5个以上泊位待完成岸电覆盖任务。

图3 沿海港口《方案》任务完成率

图4 沿海港口《方案》待完成泊位数(单位:个)

内河港口中,除重庆港7个泊位任务尚未完成外,其他各港口均已完成《方案》任务。(四)各泊位类型完成情况。各泊位类型的岸电设施建设进度如图5所示。沿海集装箱、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和客滚专业化泊位进度满足序时进度要求,邮轮和客运专业化泊位的岸电建设进度相对滞后。从待建岸电的泊位数量来看,沿海集装箱待建泊位共35个(其中上海港2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24个,客滚泊位19个(其中烟台港和大连港各9个),邮轮泊位4个,客运泊位5个。内河各类型泊位基本满足序时进度要求。图5《方案》各类型泊位岸电建设任务完成进度

岸电使用情况

(一) 岸电总体使用情况。

除安徽、广西两省区外,其他省份均报送了岸电使用数据,其中福建、山东、辽宁、江苏、天津、上海、重庆等省份报送的数据较详实。总体来看,2019年广东、辽宁、重庆使用岸电电量最多,江苏、浙江、江西使用岸电时间最长,江苏、浙江、重庆使用次数最多。

经对报送的29个沿海港口和19个内河港口共1088个泊位的有效岸电使用数据分析,2019年共使用岸电约6万次,总接电时间约74万小时,总用电量约4500万度,合计减少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约710多吨。

(二)沿海港口岸电使用情况。

报送的沿海港口386个泊位2019年共使用岸电约2.8万次,接电时间共计约31万小时,总用电量约3300万度,平均单次用电1200度,平均每小时用电100度。沿海港口各泊位类型岸电使用电量如图6(1)所示,从不同泊位类型使用岸电量看,集装箱泊位用电量最多,约1700万度,约占总使用量的52%,其次为干散货和客滚泊位;从使用时间看,客滚泊位使用岸电接电时间最长,共16万小时,约占总时长的52%,通用散货和件杂货泊位约占13%,干散货泊位约占10%。

岸电用电量最多的十个沿海港口如图7所示,其中深圳港用电量最大,年用电量超过1800万度,约占沿海港口的55%,其次为宁波舟山港和海口港。

(a)沿海港口

(b)内河港口

图6  主要泊位类型用电量比例

图7 岸电用电量前十的沿海港口

(其中苏州、镇江为长江干线码头岸电用量)

(三)内河港口岸电使用情况。

报送的内河港口702个泊位2019年共使用岸电约3.2万次,接电时间约42万小时,总用电量1200多万度,平均单次用电380度,平均每小时用电29度。内河港口泊位类型岸电使用时间如图6(2)所示,从不同泊位类型使用电量看,客运泊位用电量最多,约644万度,约占内河岸电用电量的52%,其次为通用散货和件杂货泊位,约占32%;从不同泊位类型使用时间看,通用散货和件杂货泊位使用岸电接电时间最长,约19万小时,约占内河港口统计岸电使用总时长的44%,干散货泊位约占17%。

用电量最多的十个内河港口如图8所示,其中重庆港用电量最大,约为500万度,占内河港口总统计用电量的41%,其次为宜昌港和泰州港,年用电量约420万度和120万度。

图8 岸电用电量前十的内河港口

(其中南通、南京、苏州均为长江干线以外内河码头的岸电用量)

有关做法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部门协同。上海、天津、广东、浙江等省份和深圳、厦门等地出台了岸电建设和使用资金补贴、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或岸电使用价格优惠等政策。有的地方实施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岸电收费政策,特别是深圳市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费、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费、首次使用岸电测试费、岸电电费(包括需量费)、岸电设施维护费等予以补贴的一揽子政策。上海、厦门等还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管理和推进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上海海事局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对使用岸电的船舶给予优先通行政策。

(二)引导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加强港航联动。厦门集装箱码头公司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采用量价挂钩的岸电服务费及电费优惠返还措施;完善岸电应用考核指标,将岸电接驳艘次、供电电量等与年度绩效挂钩。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搭建港航企业交流平台,重点向航运企业加强岸电推广宣传。

(三)加强督导调度和监管执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各地市岸电建设情况月调度机制,每周发布工作简讯,加强业务培训,2019年以来岸电建设进度明显加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上海海事局明确对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展不均衡。上海、山东、辽宁等省份完成《方案》建设任务进度滞后,汕头、烟台、湛江、上海、江门、珠海、秦皇岛、扬州港等港口进度滞后。

二是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数量少,岸电使用率总体仍然较低。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经济性,船舶改造加装受电设施和使用岸电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方对岸电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力度不足;部分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等部门协同推动船舶加装受电设施力度不够,监管执法需加强。

三是岸电使用情况和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报送质量较差。大部分省市尚未开展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摸底工作,岸电使用情况掌握不全面,只有不到1/5的岸电泊位报送了使用数据。

下一步工作

一是确保年底完成任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建设进度滞后的港口制定针对性推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因泊位类型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要按照港口内任务总量不减少的原则适当调整,任务调整方案和情况说明5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二是着力协同提升岸电使用率。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严格执行《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补短板,督促航运企业抓紧制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计划和岸电使用制度,解决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少、船舶使用岸电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优政策,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和电力企业协作,出台建设和使用奖励政策、岸电价格支持政策;促联动,指导港口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鼓励港口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优先靠泊等措施;强监管,强化对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岸电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快打造岸电使用示范区域(航线)。结合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推动长江干线省际客运、集装箱、干散货和件杂货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一步提高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力争实现岸电使用常态化。结合中远海运、招商局集团承担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推动加快实施所属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率先在40万吨大型散货船运营航线形成岸电使用示范。发挥天科院牵头的京津冀区域绿色港口科技创新联盟等作用,推动沿海煤炭码头和散货船舶协同开展推进岸电建设和使用,合力形成示范效应。

四是进一步完善数据报送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岸电数据报送工作,完善岸电使用和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情况的报送,逾期不报送建设数据将视为零进展,使用数据缺失视为零使用。对进度滞后的,部水运局采用视频调度等方式加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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