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2020-08-11 10:24:49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于7月30日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并于9月9日起施行。新规定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安全监管,推动航道行政许可“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涉航建筑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港航管理服务水平。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共四章、二十四条,适用于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新规针对船舶大型化、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管理具体要求,妥善处理船舶通航安全和通航需求之间的关系,结合通航现状和单船经济性,统一对辖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行船舶尺度进行了规定,规范了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旨在维护好通航秩序的同时,促进相关企业、船舶加强自律,提高通航效率。

《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是在浙江省交通行业行政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系列要求,对现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航道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完善后,制定的全省航道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性文件,包括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断航施工许可和内河专用航标许可。按照行政行为回归行政机关的总体原则要求,新规定对行政许可主体按照重新划定后的“三定”职责进行了调整。新规将航道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分为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及初审、许可决定四个阶段,其中申请和许可决定这两个阶段均可实现“跑零次”。新规还对三类许可事项的5个许可内容做了进一步精简压缩。许可时限也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核减为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共14条,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或扩建拦、跨(穿)航道和取排水口等涉航建筑物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在原《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执行情况,对部分条例进行修改、增设。修改了监管主体,将监管部门统一表述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新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部门需要把有关信息及时告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涉航建筑物许可过程。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参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明晰了关键节点参数的内容和监管方式。

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提炼了全省交通港航工作经验,解决了管理难题,兼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全省交通港航工作更有效地纳入法制轨道。下一步,全省交通港航系统将及时、认真做好宣贯工作,确保内容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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