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 优化营商环境——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020-09-10 10:08:54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全媒记者 孙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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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有何特点?9月8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对此进行解读。

强化监管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连续多年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9年9月制定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魏东发现,在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实践工作中,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审批、轻监管”“不会管、不敢管、不想管”等问题。究其原因,他认为从思想认识来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缺乏适应性和主动性。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与以往那种过度依靠行政许可‘严进宽管’的粗放式监管理念和思维方式相比,形成了较大反差,给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他分析,交通运输部门过去更多的是依靠资金调配、项目审批、资格审批来管理行业。对于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普遍存在思想准备不充分、经验不够、办法不多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更多考虑方便管理,仍然处于习惯于“等着批”、不去一线管的状态。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要求关注不够。一些地方交通运输发展相对落后,在精力集中抓建设的同时,对监管关注不足。一些单位甚至认为取消审批就等于取消监管职责,造成监管空白和盲点。

另外,从机制运行上来看,还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他进一步解释,一方面,基层监管力量分散,基层执法队伍“小而散”,无法形成监管合力,执法监管无法实现常态化,监管事项和区域不能实现全覆盖。基层执法机构内部也普遍存在的分工过细、力量分散和机关化的问题,基层一线监管力量薄弱。另一方面,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需要监管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监管的链条也越来越长,但一些地方和单位未构建横向联动、纵向协作的综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地区间、部门间的监管信息还不能实现有效共享。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数据标准,跨地区信息数据如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等难以互联互通,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数据资源难以实现交换共享。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简称《意见》),魏东表示,本次制定的《指导意见》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2016年部制定的《意见》仍然有效。

一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2016年《意见》主要是从解决思想认识入手,对取消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原则性意见。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大部分基层监管人员已逐步认识到“取消审批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管什么、怎么管”,今年制定的《指导意见》就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具备较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涵盖内容更广、要求更深入具体。2016年《意见》主要就监管环节、日常监管、监管职责分工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本次《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就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相关要求更加深入、更加具体。

三是根据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新形势和新要求,《指导意见》对审批机构的监管职责、综合执法机构与审批机构工作衔接等内容作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特制定了《指导意见》。”魏东说,“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5方面17项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包括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等2项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标准,包括建立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完善标准体系等3项具体措施;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包括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落实信用监管、推进信息化监管、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等5项具体措施;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力量建设、加强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和执法透明度、强化协同监管等4项具体措施;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包括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提升行业自治水平等3项具体措施。

取消审批并非取消监管

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有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人员认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就意味着可以不管了。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魏东表示,“虽然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但并不意味着不用监管,管理部门仍应依法实施监管。”

对已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监管的事项,交通运输部将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原行政相对人经营条件和经营规范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对于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指导培训,对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进行监督。承接部门要按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加强监管。

除此之外,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事项,均应当实施监管。

五种方式构建监管体系

魏东指出,目前基层交通运输部门实践中对于“怎么管”还存在认识不清、手段和办法不多等问题,对此,《指导意见》着重提出了五种监管方式。

一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将其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二是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监管,采取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等重点监管措施,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推进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实现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采取重点监管措施监管。三是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对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各类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五是对于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新业态,分领域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积极培植发展新动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坚守质量和安全发展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

事中事后监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管理效能、提升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魏东表示,为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将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宣传贯彻《指导意见》,使基层一线监管人员深入领会、深刻把握、学以致用;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动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事项及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将各项任务全面覆盖、落地见效;推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内容,先行先试形成加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做法、经验,带动营造交通运输领域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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