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实施“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两张清单

2021-08-05 11:03:32

“首违不罚,既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又让我得到了深刻的教育,真是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的海事执法啊!”“明远XX”轮船员感叹道。

近日,长江海事执法人员在到港船舶检查中发现,“明远XX”轮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由于行政相对人此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生,经执法人员指导检查后,行政相对人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海事部门调查取证,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船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并对该船舶开出了《海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自2020年6月起,为助力疫后航运企业复工复产,长江海事局决定对一批轻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18种违法行为被列入清单。截至2021年7月,长江海事局共实施“首违不罚”502起,为轻微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节约罚款支出约130万元,受到了航运业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生效实施,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首违可不罚”制度。长江海事局结合《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重新梳理了“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共废止原“首违不罚”清单中的2种违法行为,新增10种违法行为,制定出全新的“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两张清单,实现了“首违不罚”清单的顺利升级!

据悉,“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两张清单明确了两类海事违法行为。一类为“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类清单明确了诸如“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等5类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一类为“首违可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此类清单明确了诸如“船舶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等16类海事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两张清单的出台实施既是长江海事局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也是长江海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成果,能够更好地指导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法,实现了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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