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2021-11-25 15:15:45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  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履行工会义务。

第四条  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海船,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

本协议所称基薪,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报酬。

  1. 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六条  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船东与船员签订上船协议的,应确保船员已经与其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咨询和研究。

    船东和船员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船东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意见(或进行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按《劳动法》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0%。

  1.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船员的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在船领取和家汇工资部分。合同约定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船上支付的劳动报酬采用的货币兑换率,应当按照有利于船员的标准确定。

    船东应定期向船员提供月劳动报酬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劳动报酬结构和代缴费用的内容。双方可自行约定清单签收方式。

    船员需要查询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船东有责任协助船员获得相关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服务费。

    第十五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员带薪年休假和公休假期的权益。

    待派船员指船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有关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休息时间有关约定全面行使休息权后,非因船员原因暂时无法上船工作的船员。待派船员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其招募的船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船东招募船员服务机构派出的船员的,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社会保险缴纳责任方,确保上船工作的船员社会保险持续有效。

    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船东应要求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让船员个人缴纳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船东与船员服务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诱导船员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船员本人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请求的,船东与船员服务机构应拒绝并对船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船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九条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在船船员不低于其基薪300%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8个月以上的,船东应当保证船员连续休息休假时间不少于40天。船员超期服务的,连续休息休假时间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安排船员超时加班的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

    (一)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船员最短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七天时间内不应少于77小时。

    (二)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第二十四条  船东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1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第二十三条限制:消防,救生训练,安全演习(以对船员的休息时间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以及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海洋环境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者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人员的需要。一旦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确保所有在计划安排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五章 船舶配员及值班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保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IMO、ILO公约标准)和配备有足够的、具有适任资格的船员,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维持必要的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配员不应低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确保在各种情况下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和保安。

    第二十七条  当船上发生缺员时,顶替其工作的船员应该得到补偿。原则上,缺员应当尽快在下一个方便港口补足。

    第六章 职业安全和医疗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建立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管理制度,并且应当配备常用药品、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船员。

    第二十九条  船东应当确保为其服务的船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生活、工作和培训,船员应当接受过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督查安全问题,选举安全代表参与船舶安全委员会,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充足的品质良好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季节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船东应当向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体检标准为船员提供健康体检,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船东应按国家和港口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和相关待遇。船东应按附件7标准执行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船东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必要的治疗(包括住院治疗),直至痊愈或者医院治疗期结束,并支付船员医疗费、食宿费。船员因伤病住院治疗,需要护理人员的,船东应支付护理费用和护理人员治疗期内的食宿费。

    第三十四条  船舶驶经战区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船舶驶经疫区或者运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船东雇佣女船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女船员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配备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船东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女船员经、孕、产、哺“四期”保护工作,并按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报销相关检查费用。

    第七章 食品、居室、寝具和娱乐

    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为在船船员提供:

    (一)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他ILO有关公约要求的饮用水和食物,尊重船员的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并按公约要求提供餐厅、餐具及其他与船员饮食有关的必备设施或人员;

    (二)标准的卧室及用具;

    (三)洗衣设备;

    (四)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舱室面积和娱乐设施;

    (五)取暖和通风设备;

    (六)卫生设施;

    (七)照明设备;

    (八)医务室;

    (九)必要的降噪和防振动措施,其他船员日常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船东在可行时,应为船员在船通讯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十八条  船员的伙食费标准不低于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当食品和住所不是在本船提供时,船东应当负责提供品质良好的食品和住所。

    第八章 服务于战区、疫区、海盗活动区域等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  如果船员所服务的船舶需驶往战区、可能严重威胁生命的传染疾病疫区或者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当及时向船员提供该地区的全面情报信息、本轮的航线和抵达港口,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和知识。

    战区以联合战区委员会公布区域为准;疫区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区域为准。

    第四十一条  船舶驶往战区、疫区需要征得船员的同意,如果船员拒绝前往,船东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

    第四十二条  船舶进入战区、疫区,船东应当每天向船员支付不少于一倍基薪的特殊津贴。不足五天的,至少按五天计算。

    第四十三条  船舶驶经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参照国际规定,给予船员补偿。船员因海盗袭击受伤或死亡,应比照相关战区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被劫持的,被劫持期间合同期满的,原合同有效期顺延至船员被遣返至约定地点。被劫持期间,船东应按合同约定向船员或船员家庭支付在船工资。被劫持期间船员死亡的,以有关机关证明该船员死亡之日作为死亡的日期;缺乏相关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确定死亡的日期。

  1. 船员伤残、疾病、工亡的保险与理赔原则

    第四十四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治疗期为:直至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16周)。

    生病或受伤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

    船员离船治疗的,受伤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在船生病的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不低于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的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第四十五条  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船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船员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及时赔偿。

    第四十六条  船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保险公司投保适当的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  船员在船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发生死亡的,船东除应当支付赔偿外,还需付清该船员所有应得的收入,妥善保管并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或遗体。

    船员在船期间因生病或受伤丧失工作能力需要离船治疗的,船东应妥善保管并返还船员财物。

    第四十八条  船东应参照附件5《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执行本章条款。

    第十章 遣返

    第四十九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死亡或病危的;

    (四)船舶灭失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六)船员在船连续服务12个月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其它应当遣返的情况。

    符合前款条件的,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

    第五十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东约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船员离开船舶回到遣返目的地的遣返费由船东支付。

    船东对于新招募的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其不称职,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遣返或与船员协商降职使用。如果遣返,遣返费用由船东支付。

    第五十二条  遣返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船东应当负责船员在途中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直至遣返目的地为止。

    第十一章 解除和终止合同

    第五十三条  船员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船东或者通过船长通知船东,可以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遣返:

    (一)船员工作于合同约定的某特定航线后,如果该特定航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经过船东与船员的协商,就调整航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如果船员所工作的船舶,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或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并且船舶的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使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

    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并支付相应的遣返费用。

    第五十五条  以下情况船员违抗命令不开航,将不作为船员的过错,船东也不应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或者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船舶属于非法开航,如: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能危及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的;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等。

    第五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船员劳动合同,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船东应当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终止职务。

    船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船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体面工作的条件,不得依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施以歧视,使船员在一个不受虐待和歧视的环境中工作、训练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船舶工会协调解决或者向上级工会投诉。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十九条  船员发现其工作的船舶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标准的情形,应按《船上投诉程序》向公司管理部门或公司工会寻求解决,公司层面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海事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投诉或向公司所在地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第十三章 船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十条 船东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船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中国船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六十一条  船东出资对船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船员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

    船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船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1.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成立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 工作委员会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 工作委员会应按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工作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经中国船员集体协商通过后生效。

    第十 附则

    第六十条  在从事国际或者港澳台航线航行的500总吨以下商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劳动标准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十条  船东需要船员服务机构提供配员服务的,应当选择有服务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

    船东应当确保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船员权益的劳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管理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签订船员派遣协议时应确保协议中有关船员权益的劳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六十条  船舶应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持有公约修正案规定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并向全体船员公示。

    第六十条  本协议语言为中文、英文,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六十条  船东应提交《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申请书》(附件3)、《方便旗船舶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特别声明》(附件4),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出具确认书。船东应将确认书复印件与本协议文本一同留船备查。

    第七十条  本协议的修改或者附加,须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收编在本协议中。本协议更新后,自动执行新协议标准。

    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22年12月底前对协议文本进行评估、商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船东协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21年11月22日                   2021年11月22

    附件1:最低基薪

职务

2022-2023年基薪(美元)

1.船长

2394.75

2. 轮机长

2177.75

3. 大副

1545.68

4. 大管轮

1545.68

5. 二副

1236.32

6. 二管轮

1236.32

7. 电子电气员

1236.32

8. 三管轮

1192.92

9. 三副

1192.92

10. 电机员

1236.32

11. 管事

860.19

12. 水手长

794.54

13. 机工长

794.54

14. 大厨

794.54

15. 木匠

794.54

16. 船医

794.54

17. 一水

717.76

18. 一机

717.76

19. 服务员

527.47

20. 厨工

605.36

21. 二水

527.47

22. 二机

527.47

23.实习生

292.67

注:

1、基薪为最低基薪;日薪标准按照基薪标准/30天折算。

2、中国船员工资结构应包含以下基本项目:

(1)基薪;

(2)固定加班工资,最低54小时,1.5倍基薪;

(3)法定节假日安排船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薪的300%的工资报酬;

(4)带薪年休假工资,每个月2.5天,1倍基薪;

(5)社会保险,船东应按船员依法应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据以下比例为船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1%(缴费地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据当地法规规定的比例缴纳)。

(6)船东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向船员支付高温补贴、海上工作津贴、航线津贴等特殊奖励。

3、船东可与船员协商业绩奖金、年功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薪酬单元。

附件2:最低伙食费标准

全球航线: 10美元/人/天

东南亚航线:9美元/人/天

附件3:

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申请书

公司名称:

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公司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公司工会负责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本公司以下____条中国籍船舶,申请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船舶名录:

序号

船舶名称

船舶呼号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种类

1

2

3

4

(可另附纸,另附纸的每页需加盖公章)

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 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需要使用本协议的,应填写《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申请书》,一式三份。

  2. 二份提交至中国船东协会,一份船东保留。

    3、审核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出具确认书。

    4、船东应将确认书、集体协议一同留船备查。

    附件4:

    方便旗船舶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特别声明

    公司名称:

    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公司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公司工会负责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特别声明如下:

    本公司在以下船舶上雇佣的中国籍船员,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本公司保证:1、声明中所列船舶上所有中国籍船员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已按照船旗国要求备案或得到船旗国主管部门许可,不违反船旗国法律。2、本公司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本声明从签发之日起生效。4、本声明有效期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司以下____船旗共____条船舶(如拥有或管理2个或以上国家旗帜,在此处按船旗不同分别列明每种船旗的船舶总数),申请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船舶名录:

序号

船舶名称

船舶呼号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种类

1

2

3

4

(可另附纸,另附纸的每页需加盖公章)

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需要使用本协议的,应填写《方便旗船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特别声明》,一式三份。

2、二份提交至中国船东协会,一份船东保留。

3、审核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出具确认书。

4、船东应将确认书复印件、集体协议一同留船备查。

附件5:

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病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船员和船东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相关公约和国内《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行业内船员伤病亡赔付惯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东及中国船员。

第三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培训,制定积极、有效的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和疾病发生。船员在船一旦发生伤病亡事故,船东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伤病船员迅速得到船上、岸上的医疗救助。

第二章 工伤死亡补偿

第四条 船员在船因工死亡,除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得到补偿外,船东不应低于以下标准给予船员近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偿:

序号

年龄

补偿金额

备注

1

40岁及以下

84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1、计算补偿金额时,在船工资月收入大于或等于15000元的,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小于或等于10000元的,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大于10000元小于15000元的以实际收入计算。

2、年龄:指船员遭遇意外伤亡时的年龄。

3、以年龄可以获得的最高补偿金额为准。

2

40--41岁(含)

82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3

41--42岁(含)

80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4

42--43岁(含)

78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5

43--44岁(含)

76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6

44--45岁(含)

74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7

45--46岁(含)

72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8

46--47岁(含)

70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9

47--48岁(含)

68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10

48--49岁(含)

66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11

49--50岁(含)

64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12

50-岁以上

62个月在船工资收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五条 医疗费承担

船员在船因工受伤后,直至医疗期结束,其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救助、遣返等相关费用均由船东支付。

治疗期指对受伤或患病船员进行治疗,至伤病痊愈;或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永久性残疾;或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16周)。

第六条 治疗期工资待遇

船员在船因工受伤后,直至治疗期结束,船东应当支付全额工资。

第七条 船东补偿

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船员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享有相关待遇外,船东应以本标准第四条确定的一次性死亡补偿标准为基数,分别按如下比例额外给予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船员一次性伤残补偿。支付伤残补偿金期限不能超过伤残等级评定后90天。

一级伤残80%;二级伤残70%;三级伤残50%;四级伤残30%;

五级伤残20%;六级伤残15%;七级伤残10%;八级伤残7%;

九级伤残5%:十级伤残2%。

第四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第八条 医疗费承担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在国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所需的医疗、救助、遣返等相关费用均由船东支付。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船员被遣返后,在国内的医疗费按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社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处理。

第九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待遇

(一)船员在船期间,需向船员支付全额在船工资。

(二)在船患病的船员遣返后,其医疗期内的待遇或补偿可通过派船协议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船员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船东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外,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等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船东要及时给与医疗救助,必要时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负责追缴索赔,及时转交船员或船员近家属。

第十一条 船东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船员留在船上的财物,并将其妥善归还给船员或其亲属。

第十二条 本标准的修订和有效期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一致。

附件6: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谅解备忘录

 

 

 

附件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船员劳动待遇标准

1.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经营管理、船员权益保障,减少海上劳动争议,维护船员队伍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船员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东及所聘用的中国船员。

3.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用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建议的防疫药品。

4.船员换班上下船,按上下船港口所在地政府和合同约定的遣返地所在地政府规定,在指定隔离点集中隔离的,自集中隔离之日起到集中隔离期满之日止,船东应按不低于该船员在船期间的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并足额支付隔离费用。船员返家之后居家隔离或到家后再次发生集中隔离的,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船员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非因船员自身原因未能上船的,船东应按前款标准支付船员隔离期间工资。

船员换班下船隔离期满或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未能上船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并支付遣返费用。

5.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船员在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的,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依法支付在船工资。船员下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按不低于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6.船员在船期间(含换班上下船隔离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就医,就医期间待遇参照《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规定处理。

7.船员在船期间合同期满后未能按时换班下船的或船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合同期满后,船东未及时与船员订立新合同的,原合同有效期顺延。

8.船员在境外换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要求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待遇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船员在境外换班,隔离期满后,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回国滞留境外的,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应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9.船员在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治愈或医疗期结束后仍因不可抗力不能回国的,从治愈或医疗期结束之日起,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10.船东向船员支付隔离、医疗观察期工资的,应在本月或次月工资发放时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11.船员换班下船发生集中隔离的,隔离期间应为工作时间,船员公休期应从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且结束集中隔离之日起计算。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在船心理压力和健康风险增加,船东应合理支付船员疫情补贴。疫情补贴应为船员收入,船东不得以购买疫情防控用品等方式替代发放疫情补贴。船东可根据船舶营运需要,自行确定疫情补贴的发放标准。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伙食供应成本上涨,船东应向船员支付疫情伙食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美元/人/日。

14.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本标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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