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要求船员换班实现“应换尽换”“应救尽救

2021-12-22 09:23:57

为做好外防输入工作,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于船员来说是一次重大利好,明确了船员新冠防控主体责任、船员换班办法和船员伤病救助办法。

在落实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外交、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移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针对海员的境外遣返保障和入境通关政策,设立专门入境、隔离、救助通道,保障我国海员境外下地回国和入境畅通,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切实做好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明确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是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责任主体。

《通知》指出,自2022年2月15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拟入境并计划在境内港口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及时就近治疗;同时,在航行途中,要按照高危人群处理方法,落实船员定期检测制度和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及在船救治具体措施,避免扩大感染范围,降低船员带疫来华风险;船舶应将检测信息连同进出口岸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船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处置。新冠病毒检测应优先选用核酸检测。有关部应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下船船员,海关要严格实施采样检测。对于不下船船员,检疫有异常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船舶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海关实施采样检测;对港口运营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承诺船员和登轮作业人员有效防护并避免不必要接触的,经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入境港海关可不对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不下船船员进行采样检测。

在船员换班要求上,《通知》明确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要求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制定船员换班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统筹配置满足换班下船集中隔离船员所需的医院、场所、床位、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等资源,切实保障合理的船员换班和疫苗接种需求,实现“应换尽换”“应接尽接”,为换班船员顺利安全回国入境等提供保障服务。

《通知》还指出要切实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工作。要求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按要求制定伤病船员救助具体工作流程、要求及收费标准等,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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