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2016-08-22 18:54:50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如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时,由该理事派出单位选派适当人员接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和具体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选派和在社会中招聘人员组成,作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领导协会工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设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其中专职的常务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根据情况需要,常务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但任期原则上一般不少于4 年。

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和研究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为协会提供法律、业务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视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专业的特点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主要港口地区设立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协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承办会长交办的事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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