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颁布《船舶污染消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2012-10-11 12:09:34

    本网站讯  2012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官方网站(www.msa.gov.cn)的通告公告栏颁布“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消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该通知就《管理细则》2011年实施以来发生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制度作了调整和修订。

    自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考虑本辖区实际情况,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源整合,提高辖区应对污染事故的综合能力,对从事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的船舶布设围油栏的要求要结合实际,妥善解决。不以船舶是否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作为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作业的前置条件。如发现船舶未签订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实施制度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一经发现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事局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船舶[2011]211号)、《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船舶[2011]359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第3号公告)等。

    各个航运企业和船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www.msa.gov.cn)首页“通告”栏下载详细内容了解;或登陆中国船东协会网(www.csoa.cn)“法律专栏”下载详细内容。
 
    (来源:中国船东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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